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胡祥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義興嘉郵局法定代│嘉義郵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柒拾肆萬陸仟貳佰│V0000000││││理人 張明哲 │││伍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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