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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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谷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谷姵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公司部分係以彩色影印代替蓋章)。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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