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理人 鄭美玲 被告 邱輝源
邱振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原告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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