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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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54號聲請人 吳炬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正義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吳正義(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正義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3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係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吳正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在大陸經商,於97年6月28日遇風神颱風入侵,廣東地區連下數日豪雨,鄰近水庫洩洪,溪水暴漲,吳正義於過橋時落水失蹤,遍尋無著,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一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8年度 司家 催字第4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新聞紙,現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吳正義之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吳正義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書、民眾時報99年1月26日第7版及廣告證明單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叔父 吳阿南 到庭證稱:其在97年7月間經通知至大陸認屍,當地公安表示因有颱風須洩洪,吳正義與另名女子共乘1台機車過橋,該橋無護欄,結果吳正義與該名女子被水沖走,到目前為止均無吳正義之消息等語明確,本院並調取98年度司家催字第459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吳正義確係遭遇不可抗力之颱風災害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之情,堪予認定。又聲請人為吳正義之子,自屬利害關係人,而吳正義失蹤迄今已逾1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亦已屆滿,未據吳正義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吳正義亡,應予准許。又吳正義係自97年6月28日失蹤,計至98年6月28日,已滿1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