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黃○○
何○○馬○○年籍、地址.邱○○徐○○被告 黃日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4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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