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邱張玉英
被 上訴人  朱陳筠
      朱 陳金興
       朱陳勤
       朱陳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陳筠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19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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