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明枝 複代理人 謝錳騫 被告允升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毅 被告 林綠莉
林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允升通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林毅、林綠莉、林昕賢等人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11月5日至102年11月5日,借款利率按訂約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25%訂定,並於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該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又如未依期還本或付息,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借款經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帳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為遲延利率)固定計算,違約金之利率,關於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改按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另於101年1月6日再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1月6日至102年1月6日,借款利率按訂約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35%訂定,並於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該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又如未依期還本或付息,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借款經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帳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為遲延利率)固定計算,違約金之利率,關於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改按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該借款之期限屆至後,兩造於102年2月8日簽訂增補契約將借款期限展延至107年1月6日,並約定分期攤還之方法,分期攤還期間利息,前2年按訂約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6%訂定,第3年起按訂約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9%訂定,並於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該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又如未依期還本或付息,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原告可依原訂借據或約據及增補借據之約定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㈡詎被告對前述借款,分別於102年10月5日及102年10月6日起
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分別尚欠10萬5,848元及920萬元,合計930萬5,848元,依系爭借款契約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一次清償,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2件、增補借據1件、借款餘額電腦查詢單5份為證,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30萬5,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高雪琴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105,848元│自102年10月5日起至103│自102年10月5日起迄清││││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645計算,及自103│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5計│││││算之利息。││├───┼───────┼───────────┼──────────┤│2│9,200,000元│自102年10月6日起至103│自102年10月5日起迄清││││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995計算,及自103│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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