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89號
原   告  沈珀巧
原   告  沈欣儀
被   告  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甲○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