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許睿祥
梁榮晉
沈龍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
年1月23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125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許睿祥、梁榮晉、沈龍豪互相鬥毆,各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睿祥、梁榮晉、沈龍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1月15日19時8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光大道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⑶證人 王雅琴 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