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28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