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 余玉春
劉麗淑 劉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麗碧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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