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3號債權人 黎均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仕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債權人請求請付自民國101年3月至107年10月之期間共計為80個月,總金額應係新台幣
280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