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401號債權人 李景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鈺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的依據為何,若無,請改依兩造借據約定之清償日(107年3月20日),或依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