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95年度除字第57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76611││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76612││1│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76613││1│1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Z0000000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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