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