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告甲○○
巷原告乙○○
巷兼上二人丙○○法定代理人巷1上三人共同 劉秀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原告 葉嘉莤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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