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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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㈠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一二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間因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於原審起訴請求返還之權利金為五百五十三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元(新台幣,下同),於本院則擴張聲明請求返還權利金六百四十二萬五千元,擴張部分應繳納裁判費八千九百二十五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黃熙嫣~B2法官黃小瑩~B3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B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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