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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