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一七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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