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六二號
自訴人甲○○送宜蘭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楊佩佩 、乙○○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記載所訴犯罪事實之證據,亦未按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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