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