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87號上訴人 李郁芸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0萬元(見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046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3萬37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