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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