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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