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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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0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正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鶴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