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丁○○
甲○金山圖書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夢麟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件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月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