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陳妙泉 律師被告鴻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 梁智豪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