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馮景泰 被告 胡伊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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