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告 陳昱瑋 被告 陳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2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韋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