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廖木傑
被   告  周忠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在簡易程
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係於向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民事裁
定提出抗告時於抗告狀內表示「特提出確認之訴」之意,並
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以100年度中補字第830號裁定,命原
告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同年月20日於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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