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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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珮婕
代 理 人 蔡宜宏 律師
相 對 人 林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本院100年度豐簡
字第186號),聲請人主張:其名下無財產,平日靠打零工
維持生計,收入微薄,除須支付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須
獨力扶養子女,經濟十分困窘,且其中一名子女罹患輕度聲
語障礙,需長期醫療,經濟窘況更加雪上加霜,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乃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律扶
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審查表暨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