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王振宏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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