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及 王振宏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