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