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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