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聲沒字第一五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毒偵第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肆壹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各一包,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點二七一四公克,取樣0點0九七三公克已鑑析用罄,餘0點一七四一公克),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宇鑑字第0九四八八號鑑驗通知書分別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