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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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1號
原   告  林柏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秀暖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查,因房屋現值尚難認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
不得以之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其經有鑑定資格
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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