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0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江昇泰
被   告  林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00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23日上午11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從事婚姻仲介工作,並在報紙「搶先報」刊登
婚姻仲介廣告,並留有0000000000號電話以供聯絡。伊見有
上開廣告遂與被告聯繫,雙方約定於民國99年8月24日晚間
6時許,在嘉義市○○路○○○號之麥當勞速食店見面,被告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伊訛稱:可代為安排至中國辦
理相親及結婚事宜云云,致伊陷於錯誤,於99年9月30日交
付機票費用新臺幣(下同)18,000元、再於同年12月1日交
付介紹費8萬元、復於同年12月26日交付介紹費8萬元予被
告。嗣婚姻仲介未果,被告依約應返還178,000元(計算式
:18,000元+8萬元+8萬元=178,000元)予伊,詎被告
拒不返還等情,業據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53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
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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