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楊旭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0日下午2時57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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