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萓軒 被上訴人即原告端子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仁傑 原審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端子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1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9,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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