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心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85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281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2年度保管字第508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廠牌項鍊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心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507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5月24日確定,嗣於103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2年度保管字第508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廠牌項鍊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27日,以新臺幣600之價格(含運費)販賣仿冒香奈兒(CHANEL)廠牌之項鍊1件給喬裝買主之警員,因而被查獲,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項鍊1件,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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