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告得億全方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鑫 原告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5,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