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 王姚碧連
王寵惠 王錫欽 王鐙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玉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雀 、黃錦蘭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乃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其標的之價額即應以本院民事執行處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373-5地號土地上474建號房屋及373-5地號土地上10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拍定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15,233,000元(分別為1318萬5000元、6萬4000元、96萬元、102萬4000元)為計,亦即聲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系爭房地所有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地之上開交易價額,是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應為15,233,000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其標的之價額為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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