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還款計畫表及還款證明文件,並釋明於何時開始停止還款。
二、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提出每月營業成本7千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詳列營業之種類及其定價(如燙髮若干元、剪髮若干元等),並釋明每月營業額1萬5千元如何計算得出。
七、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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