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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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就其除薪資債權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不在此限),債務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830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東縣│延平鄉│鸞山││691│建│420│全部│││├───┼────┴───┴───┴──────┴─┴─────┴──────┴────────┤││備考│原住民保留地│├─┼───┼────┬───┬───┬──────┬─┬─────┬──────┬────────┤│2│臺東縣│延平鄉│鸞山││715│田│410│全部│││├───┼────┴───┴───┴──────┴─┴─────┴──────┴────────┤││備考│原住民保留地│├─┼───┼────┬───┬───┬──────┬─┬─────┬──────┬────────┤│3│臺東縣│延平鄉│鸞山││719│田│440│全部│││├───┼────┴───┴───┴──────┴─┴─────┴──────┴────────┤││備考│原住民保留地│├─┼───┼────┬───┬───┬──────┬─┬─────┬──────┬────────┤│4│臺東縣│延平鄉│鸞山││967│田│1600│全部│││├───┼────┴───┴───┴──────┴─┴─────┴──────┴────────┤││備考│原住民保留地│├─┼───┼────┬───┬───┬──────┬─┬─────┬──────┬────────┤│5│臺東縣│延平鄉│鸞山││980│田│1350│全部│││├───┼────┴───┴───┴──────┴─┴─────┴──────┴────────┤││備考│原住民保留地│├─┼───┼────┬───┬───┬──────┬─┬─────┬──────┬────────┤│6│臺東縣│延平鄉│鸞山││982│田│1710│全部│││├───┼────┴───┴───┴──────┴─┴─────┴──────┴────────┤││備考│原住民保留地│└─┴───┴───────────────────────────────────────────┘┌─┬──┬───────┬───┬─────────────────┬────┬─────────┐│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2│臺東縣延平鄉鸞│1層加│地面層:99.9││全部│││││山段691地號│強磚造│合計:99.9│││││││-------------│、住家││││││││臺東縣延平鄉榕│用││││││││山路16號│││││││├──┼───────┴───┴───────────┴─────┴────┴─────────┤││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財產所有人:甲○○│├─┬───────┬───┬───┬────────────────┤│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號│││││├─┼───────┼───┼───┼────────────────┤│1│三陽自用小客車│輛│1│臺東縣○○鄉○○路○○號│││0423-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