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之更生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雖於97年7月4日復聲請保全處分,然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聲請人另外提起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有本院民事記錄科索引卡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本院自無從審酌其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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