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乙○○○
丙○○○丁○○○原名 范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際桂蘭 」或「際桂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張桂蘭 」或「張桂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慧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