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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