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尚馨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之住所「新竹縣○○鎮○○街○○○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鎮○○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