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