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林益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 羅永岦 間解除契約再審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